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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垂直燃烧试验仪的试验方法

日期:2024-03-2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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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平垂直燃烧试验仪主要用于定性评定汽车内饰所用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的可燃性能。
    试验步骤:
    1.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规定的金属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使火焰高度为38mm。在开始*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min,然后熄灭。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自由端与U形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带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燃烧试验。
    2.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中央,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并使火焰高度为38mm,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15s,然后熄掉火焰(关闭燃气灯阀门)。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注意观察燃烧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
    3.当火焰达到**标线或者火焰达到**标线前熄灭时,同时停止计时,计时也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若火焰在达到**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标线起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部分的长度。
    4.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燃烧速度的要求不适用于切割试样所形成的表面。如果从计时开始,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min时中止试验,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当进行一系列试验或重复试验时,下一次试验前燃烧箱内和试样支架zui高温度不应超过30℃。
    5.计算燃烧速度(V)按下式计算:
    V=60×(L/T)
    式中:
    V--燃烧速度,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L--燃烧距离,单位为毫米(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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